李某某
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黄某技防科技有限公司
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王劲松
曹帆荟
杨某某
刘英杰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技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帆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技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劲松、被告杨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邵光东
审判员:杜惠英
审判员:王景萍
书记员: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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