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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宏达诉被告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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