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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受被告杨某某雇佣从事广告安装业务,月工资3000元。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原告在安装广告过程中受伤,原告在雄县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1天,经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T12、L1-2棘突骨折,L1-4椎体多发横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皮挫伤,创伤性湿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被告杨某某支付,另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款2000元。后原告李某某花费医疗费162元。
另查明:
一、2017年9月20日,雄县温泉社区出具证明,原告李某某与其妻王凤花2014年1月5日共同购买雄县学府花园1号楼2单元1602室并居住至今。原告李某某的被抚养人其子李泽洲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2017年9月12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李某某本次损伤致残程度分别为十级、十级,致残率分别为10%、10%;(二)建议拟其误工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三)可择期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1.2万元。鉴定费4550元。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购房合同,雄县温泉社区证明,鉴定书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0000元。此款5日内履行。(此款汇入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帐号:532101040002977)。
二、至此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以后李某某因此事故再发生任何费用与被告杨某某无关。
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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