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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朱某与被告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朱某
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李某某、朱某与被告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辉、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朱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被告韩某某及死者高秀苓、韩佳蕊的其他直系亲属已得到足额赔偿款,被告韩某某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支取的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17720元已丧失合法根据。被告韩某某现占有的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17720元已属于不当得利。被告韩某某拒不返还上述预付赔偿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李某某、朱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某、朱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朱某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人民币17720元。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被告韩某某及死者高秀苓、韩佳蕊的其他直系亲属已得到足额赔偿款,被告韩某某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支取的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17720元已丧失合法根据。被告韩某某现占有的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17720元已属于不当得利。被告韩某某拒不返还上述预付赔偿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李某某、朱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某、朱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朱某交通事故预付赔偿金人民币17720元。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月
审判员:靳小东
审判员:张洪利

书记员:葛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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