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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高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

审判长:侯淑芳

书记员:李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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