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王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徐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义顺乡。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新福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徐某某、王国军、徐振国、李某某、宁某某、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 判 长 李庵齐 审 判 员 杨文华 代理审判员 张 迪
书记员:徐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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