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朋。
被告:牡丹江市宏福焊接修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裕民路。
经营人:王同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宏福焊接修理部、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00元,减半收取计64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富 淼
书记员: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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