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坤桥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坤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住容城县。

原告李坤桥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多次向原告李坤桥借款,截止到2017年3月3日共计向原告借款3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李坤桥叁万肆仟捌佰元整,借款人李某某,2017年3月3日等内容。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348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李坤桥借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李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