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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坤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美某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坤
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民委员会
蒋振平
杨美某
卢志刚
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同兴一路18号。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振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振平,男,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向阳东街63号,系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人杨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中兴南街51号。
委托代理人卢志刚,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中兴南街51号。
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美某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交纳266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交纳266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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