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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房同太、董某某、董某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连魁
房同太
董某某
董某太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连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房同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董某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房同太、董某某、董某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江文海
审判员:杨彦花
审判员:孙素芳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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