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国义)。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郝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丽霞 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卢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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