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围场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 王靖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