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梅孝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虹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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