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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梅孝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虹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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