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国庆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国庆,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

原告李国庆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传武担任记录。原告李国庆的委托代理人杨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约定利息3分,同年4月2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经原告索要,被告在2014年6月5日偿还本金5000元,余款仍未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在2014年8月5日偿还原告2000元,还欠原告本金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利息部分按月息2分主张,同时明确其利息的计算标准为:1、17000元本金,从2014年2月26日至6月5日,按3个月计算,即17000×0.02×3个月=1020元。2、12000元本金,从2014年6月5日至8月5日,按2个月计算,即12000×0.02×2个月=480元。以上共计15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有借据为凭,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双方约定为月息3分,原告同意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方式无误,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对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庆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光

书记员:赵传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