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
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03636-1,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平安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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