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某某
汪燚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汪燚。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汪燚、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许晶晶
审判员:王俊林
审判员:张倩影
书记员: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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