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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本林,七台河新兴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起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平 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 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

书记员:牟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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