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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盛华,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和与润生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告李某某与润生银行与之间的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应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上关于利息为月利率0.9%、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率加收50%的约定,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应予保护。保证合同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诉讼时效期满后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故原告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润生银行偿还全部本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现在没钱,暂时无法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82.79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9%计算,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偿还至本息全部付清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赵某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艳    红 审判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刘大文

书记员:于 泽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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