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刘静(河北承德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
孙克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王鹏飞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克喜(孙某某之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银山
审判员:于长春
审判员:周亚军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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