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新起街锅炉检验所家属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李雪艳(身份证号23030219741006444X,系原告前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街恒美家园5号楼6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博新(身份证号xxxx,系原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新起街锅炉检验所家属楼1单元102室。
被告史宝银(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建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53号楼4单元103室。
被告史秀环(身份证号23090219650409172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矿务局工程处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53号楼5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樊立聃,男,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某诉被告史宝银、史秀环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卫某承担。
审判员 田梦
书记员: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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