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某
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张会来
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
原告:李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来,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王庄子乡靳家堡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建设东道附近。
原告李卫某与被告张会来、霸州市艾某铝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李卫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李卫某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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