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原告李某某、李某珍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五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原告李某某、李某珍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五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袁立新
审判员:辛龙影
审判员:陈晓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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