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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彭艳红
望都县北阳村学校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于红彬
胡岁清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彭艳红,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望都县北阳村学校,住所地:望都县固店镇北阳村。
代表人:张彦红,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彬,男,该公司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岁清,女,该公司科员。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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