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彭艳红
望都县北阳村学校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于红彬
胡岁清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彭艳红,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望都县北阳村学校,住所地:望都县固店镇北阳村。
代表人:张彦红,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彬,男,该公司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岁清,女,该公司科员。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彭艳红、望都县北阳村学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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