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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511797283。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从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原告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原告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书记员:徐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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