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杨斌琴
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段学彬
尚某某
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马永博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斌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段学彬。
被告尚某某,农民。
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艳芳。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段学彬、尚某某、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审判员:李秀红
审判员:李同所
书记员:马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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