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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侯某诉被告赵连发、尹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侯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荣,系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连发,男,汉族。
被告:尹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立华,系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侯某诉被告赵连发、尹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荣,被告赵连发、尹某及委托代理人姜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赵连发、尹某连带承担70%赔偿责任,即赔偿372,107.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某系死者候小岩的配偶,侯某系侯小岩的独生女儿。尹某是当地包工头,2017年4月8日,尹某雇佣侯岩等给赵连发干活拉玉米秸、豆皮子和扒房子,尹某车接车送,指挥扒房子并用车拉土。赵连发和其父母在场监管,中午负责伙食。2017年4月9日下午4时许,侯小岩在扒房子时被墙砸到,被尹某和吕少平、王友将其扒出后,赵连发雇车送到克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现赵连发、尹某拒不赔偿,故起诉。要求给赔偿疗费22,134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548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丧葬费24,440.5元、死亡赔偿金484,060元,合计531,582.5元的70%,计372,107.75元。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存在以下主要争议焦点:(1)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尹某等人是赵连发找来为其干活,由赵连发安排具体工作,并支付相应报酬,故可确认尹某、候小岩等人与赵连发之间具有雇佣关系,赵连发称其把活包给尹某无证据证实。原告称是尹某和赵连发共同雇佣的侯晓岩,因尹某找其他3人共同去为赵连发干活,尹某与候小岩共同劳动、一同享受劳动报酬,故尹某与侯晓岩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原告主张由赵连发和尹某共同连带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侯晓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拆墙时未注意到自身安全,原告自认承担30%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候小岩在从事拆墙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赵连发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关于侯小岩死亡赔偿金应按何标准计算,因侯小岩系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第二良种场工人,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综上,李某、侯某主张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31,582.50元,赵连发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72,107.75元,尹某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连发赔偿原告李某、侯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31,582.50元的70%,即372,10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尹某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2元,由被告赵连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栾良玉 审 判 员  陈真义 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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