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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美英
金某某
刘艳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美英(李某妻子),凌志时装有限公司杰克琼斯店长。
被告:金某某。
被告:刘艳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审判长:王烨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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