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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慧
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少英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
委托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以下简称六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淑慧、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朱大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欠发部分工资人民币509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原告因痛风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经被告单位批准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只发给原告每月500.00元工资。2016年3月经审查原告符合病退条件,并得到被告批复办理了病退。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治疗期间工资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0916.00元。劳动仲裁委适用依据错误,原告不属于吃空饷人员,不应适用《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原告李某为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原告李某因病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进行治疗,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因工资发放金额产生纠纷。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满30年,被告单位工资发放形式为本月工资在下个月初进行发放。

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工资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因病治疗期间工资发放数额及计算方式。根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与河北省吃空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的精神,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病事假待遇暂按机关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计发办法执行。原告李某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具体计算方式:
1、病假两个月内工资即2015年3月至4月,每个月工资4441.00元(包括岗位工资620.00元、薪级工资834.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96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1027.00元)×100%×2个月=8882.00元。
2、病假第三个月至第六个月工资即2015年5月至8月工资。其中包括2015年5月至7月应发工资,每个月工资3414.00元(包括岗位工资620.00元、薪级工资834.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960.00元)×90%×3个月=9217.80元;
2015年8月工资表调整后应发工资,月工资4968.00元(包括岗位工资1280.00元、薪级工资1858.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830.00元)×90%×1个月=4471.20元。以上两项共计13689.00元。
3、病假第七个月至第十个月工资即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其中包括2015年9月应发工资,月工资4968.00元(包括岗位工资1280.00元、薪级工资1858.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830.00元)×80%×1个月=3974.40元;
2015年10月工资表调整后应发工资,月工资5059.00元(包括岗位工资1280.00元、薪级工资1949.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830.00元)×80%×3个月=12141.60元。以上两项共计16116.00元。
原告李某在病假期间工资为38687.00元。上述工资还应扣除病假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4172.78元;职业年金1198.14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2608.00元;博爱一日捐50.00元,加上取暖费600.00元后工资为31258.08元。除此以外还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6491.79元(其中2015年3月工资800.00元、4月工资1391.79元、5月工资500.00元、6月工资500.00元、7月工资500.00元、8月工资500.00元、9月工资500.00元、10月工资500.00元、11月工资800.00元、12月工资500.00元)。原告李某病假期间还应从被告单位领取工资为24766.29元。虽然被告六院在答辩时主张在原告病假期间补发原告工资2000.00元,但从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明上述主张,如果被告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主张,可另行起诉主张上述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还应支付原告李某病假期间工资24766.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病假期间剩余工资24766.29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德市第六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云龙

书记员:詹佳然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河北省吃空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 (2)病假期间待遇具体规定。 2006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发生变化,在病事假待遇新规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意见掌握: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构成。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病事假待遇暂按机关病事假待遇打折的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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