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洒连志,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蒙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被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洒连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王珊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原告李某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应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赵某某应在原告要求其还款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某某辩解该案的借款是向原告女儿李娜出借的,并未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但在庭审中被告赵某某只证实给付李娜及其母亲的转账钱款,李娜的收条只能证实被告曾与李娜之间有过经济往来,并无证据证实与原告李某某之间无借贷关系。故被告的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而二被告结婚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据中双方未约定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45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诉讼保全费2770.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爱茹
书记员:车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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