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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文旺
汤某某
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张富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汤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张富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对涉县公安局2012年1月7日作出的涉公(井)决字(2012)第0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需等待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对涉县公安局2012年1月7日作出的涉公(井)决字(2012)第0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需等待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樊永成
审判员:孙魁林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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