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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某
郭某漫
郭某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郭某漫之母。
被告郭某睿,男,2013年5月生,汉族,系被告王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郭某睿之母。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彦峨、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郭某漫、郭某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郭景波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90000元,原告主张该190000元为郭景波借款,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未提供证据证实该190000元为其他款项,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为郭景波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郭景波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在继承郭景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郭景波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90000元,原告主张该190000元为郭景波借款,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未提供证据证实该190000元为其他款项,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为郭景波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郭景波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在继承郭景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周某某、王某、郭某漫、郭某睿负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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