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褚某某
杨凤莲(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
承某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宋启发
王某某
苑志海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原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凤莲,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
法定代表人苑志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莹,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启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承某市。
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承某市。
第三人苑志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承某市。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应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应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
审判长:李仕军
书记员:顾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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