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朱泽明(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朱泽明,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或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8万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或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8万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艳红
书记员:周丽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