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长有,男。(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新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鹤,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该村法律顾问。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安区红某镇新农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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