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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