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岭
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岭。
被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征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系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岭与被告邯郸市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岭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岭承担。
审判长:马树林
审判员:杨新凤
审判员:陈亮
书记员:常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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