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东,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相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代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何同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胡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家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张明仁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于1997年到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从事保险业务,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约定:1.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原告李某某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3.被告同意原告李某某妥善处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原告李某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总计107489.67元;4.被告为原告李某某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李某某放弃其他所有诉求。协议签订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依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办理并缴纳原告的失业保险金;给付住房公积金13200元,享受与其他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费45000元。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未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发放至2012年12月并放弃其他所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4600元、支付2013年1月至3月劳动报酬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李某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费用总计107489.67元,故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办理并缴纳其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7200元,因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放弃其他所有诉求”,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家蓉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

书记员:胡建毅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