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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瑞,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85.00元,减半收取计94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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