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秦东元
杨静
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谷春风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管材分公司
周德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白和平
贾志杰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东元。
委托代理人杨静,女。
被告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春风,女。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管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德磊。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和平、贾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东元、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管材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秦东元、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管材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秦东元、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管材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辉
书记员: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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