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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国安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小里镇西小里村。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崔庄镇四新庄村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凤泉

书记员:王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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