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云某、常某某、常某某与被告裴建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云某。系常克坤之妻。
委托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系常克坤之女。
委托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系常克坤之子。
委托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建华。

原告李云某、常某某、常某某与被告裴建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树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其委托代理人袁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云某、常某某、常某某诉称,2000年9月常克坤和冯常亮合伙做钢材生意,给被告供应中板材,价款为139640元。2010年11月份,被告给货款60000元,下欠7964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给原告李云某出具了欠条。现常克坤已去世,三原告生活困难,被告无理拒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820元。
被告裴建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2013年5月22日被告裴建华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常克坤货款39820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常克坤和冯常亮合伙做钢材生意,给被告供应中板材,总价款139640元,2010年11月被告除给付60000元外,剩余79640元未付。经常克坤和冯常亮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常克坤去世后,其妻李云某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2013年5月22日,给原告李云某出具了欠款条,内容为:今欠,常克坤中板款叁万玖仟捌佰贰拾元正。证明欠常克坤款货款39820元。经原告李云某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8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常克坤现已去世,其父母也已去世,原告李云某系常克坤之妻,原告常某某系常克坤之女,原告常某某系常克坤之子。

本院认为,本案有被告裴建华亲笔所写欠条予以证实,被告裴建华欠常克坤货款398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裴建华和常克坤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三原告作为常克坤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常克坤的财产,有权向被告裴建华主张权利,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裴建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某、常某某、常某某欠款39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裴建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树林

书记员: 路志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