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续藻萍,湖北省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某明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续藻萍、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杜佳、被告吴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2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毛新无、原告李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否应当追加毛新无参加诉讼?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申请人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毛新无安装电线,毛新无邀请本案原告李某参加劳务,按每人每天180元计算报酬,毛新无本人参加劳务,以提供劳务作为对价,并非以提供工作成果作为对价,在工作时听命于申请人,服从申请人的监督指导,申请人与毛新无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毛新无在邀请原告李某等人参加劳务中,虽然从中谋取了一定的利益,但并不能改变其与申请人之间雇佣关系的本质,申请人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知晓的情况下,为原告李某配发了安全帽,应视为其接受了原告从事该雇佣活动,即原告李某与申请人之间亦形成雇佣关系。申请人认为应当追加被申请人毛新无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案原告是不是毛新无的雇佣人员,不应当追加毛新无参加诉讼。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由于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佩戴公司配发的安全帽,自己没有安全意识,而其摔伤主要部位为头面部,故原告自己应负担的责任部分要适当加大,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对于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和从事工作工种的身份,参照湖北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8349.42元;2,误工费,计算为28305元÷365×270=20937.9元;3,护理费31138元/年÷365×90=9042.8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5天=750元;5,营养费,因不构成伤残,本院不予认定;6,司法鉴定费1200元;7,交通费,本院认定为150元;8,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0430.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提供劳务造成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0430.11×70%=28301元,抵扣已经支付的医疗费8349.3元,被告实际应当支付原告的损失费用共计19951.7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湖北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入通城县法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执行款专户名称: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隽水支行;账号:17700201040002872)
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卫东
书记员:李林春 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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