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姚英辉
张佳慧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负责人:孙威,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英辉,中国人寿涉县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柴微星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学亮
审判员:张国强
审判员:李春艳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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