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桂冠豪(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北名嘉服装有限公司
张旭光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桂冠豪,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名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京府工业城内(大名府路东延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男,河北名嘉服装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名嘉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志霞
审判员:廉学锋
审判员:赵志斌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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