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乐
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李海芹
原告李乐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负责人张富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彦军
书记员:杨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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