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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民诉被告周某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民
周某变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周某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民诉被告周某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民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民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民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民负担。

审判长:马艳敏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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