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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中兴
张连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高敬珍

原告李中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连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敬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东、赵新来,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敬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系被告之父李连丰与原告李中兴出资出物共同建造,该房产为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之父李连丰按份共有财产,根据原告李中兴与被告之父李连丰就该诉争房产出资出物建造实际情况,确认原告李中兴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被告之父李连丰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因李连丰已去世,其遗产应当由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继承,各继承李连丰所有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原告李中兴共计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被告李某某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中兴享有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18-25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三分之二份额,被告李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确认被告李某某享有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18-25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李中兴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中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30元,由被告担负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系被告之父李连丰与原告李中兴出资出物共同建造,该房产为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之父李连丰按份共有财产,根据原告李中兴与被告之父李连丰就该诉争房产出资出物建造实际情况,确认原告李中兴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被告之父李连丰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因李连丰已去世,其遗产应当由原告李中兴与被告李某某继承,各继承李连丰所有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原告李中兴共计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被告李某某享有本案诉争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中兴享有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18-25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三分之二份额,被告李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确认被告李某某享有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18-25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李中兴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中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30元,由被告担负70元。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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