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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董丽某、董金旺与被告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系董建国之妻。。
被告董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系董建国之女。。
被告董金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系董建国之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李某某、董丽某、董金旺与被告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鹤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文华、被告李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李新军向董建国借款现金2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新军给董建国出具借条一张。董建国于2017年1月7日因故死亡。该款经三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三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董建国之妻子,原告董丽某系董建国之女,原告董金旺系董建国之子。薛大英系董建国之母亲,薛大英就董建国借给李新军的20万元债权,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上述事实有被告给董建国出具的借条一张、城南派出所证明一份、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董建国母亲放弃财产继承声明书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董建国与被告李新军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新军向董建国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3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给董建国出具的借条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董建国去世后,李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和继承人与继承人董丽某、董金旺持借条向李新军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被告李新军应将上述借款及利息偿还给三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军偿还三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6日起以本金200000元,月息1.5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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