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东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原告李东川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川委托代理人程培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东川诉称,2012年,原告、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BS防水卷材,防水卷材每卷价格为100元,被告收到卷材后给付货款。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10卷防水卷材,价值共计大约11000元左右,但是被告迟迟不给付卷材货款。原告几乎每年都是多次找被告催要所欠卷材货款,被告一分钱未给付。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防水卷材款11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BS防水材料,防水卷材每卷价格为100元,被告收到卷材后给付货款。被告于2013年4月8日欠原告卷材款6000元整,于2014年9月7日欠原告卷材款5000元整,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欠条各一张。上述共计欠款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张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自己卷材款11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卷材后应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东川卷材款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李彩华
审判员 闫肃
书记员: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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