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颖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颖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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